锡价费[2008]188号
各区物价局(办)、市区各道路清障施救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7]68号、苏财综[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化清障机构对城市道路(含国道,以下同)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社会化道路清障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社会化清障机构对城市道路车辆清障施救服务范围,由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有关法规确定。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对依法查扣不能继续行驶的车辆及不能行驶的事故车辆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委托具备经营资质的社会化清障机构,实施清障服务。同时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清障车作业。
三、我市社会化清障机构对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内容有:拖车(牵引)清障作业服务收费;吊车作业服务收费及平板车作业服务收费三项。根据故障车型的不同,按不同的收费标准收取清障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和说明。附表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允许下浮。
四、各社会化清障机构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在实施清障施救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把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公安交警实施的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仍按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此通知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各社会化清障机构要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附件:无锡市社会化清障机构对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表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车辆
清障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江阴、宜兴市物价局。
无锡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25份
无锡市社会化清障机构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表 | | | | | | 一类车:≤2吨,7座以下
| | | | 二类车:2吨<—≤5吨,8-19座
| | | | 三类车:5吨<—≤10吨,20-39座
| | | | 四类车:10吨<—≤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40座
| | | | 五类车:
| 15吨<—≤3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 | | >35吨
| | | | 一类车:≤2吨,7座以下
| | |
| 二类车:2吨<—≤5吨,8-19座
| 三类车:5吨<—≤10吨,20-39座
| | 四类车:10吨<—≤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40座
| | 五类车:
| 15吨<—≤3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 >35吨
| | | 一类车:≤2吨,7座以下
| | | | 二类车:2吨<—≤5吨,8-19座
| | | | 三类车:5吨<—≤10吨,20-39座
| | | | 四类车:10吨<—≤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40座
| | | | 五类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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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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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瓶车
| | | | 破拆费
| 按难易程度
| | | | 说明:1、不足1公里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计价。
2、拖行费里程单价是指清障车辆从故障发生地拖达指定地点的里程单价。
3、1个台班按8小时计算,不足0.5个台班,按0.5个台班计算费用,超过0.5个台班按1个台班计费,超过1个台班的,超过部分按0.5个台班计算费用,依次类推。
4、对请求清障车辆救援,清障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障服务时,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取。
5、夜间施救(当日20时至次日6时)及装运公安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进行清障施救的,可在上述收费基础上加收20%。
6、需2台以上吊车同时作业的,按不同车类型同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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