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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评议] 因发了个外地新闻,被移走了,现在发个无锡的:“因嫌后院小,填河建花园,有钱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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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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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4:17: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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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威尼斯花园是一个以别墅为主的居住小区,别墅住家一般都有后院,但有人嫌后院太小,就动起了歪脑筋。近日,太湖威尼斯、太湖世家、银河湾等小区的业主及附近石塘村的村民,联名给“党报热线”发来一封投诉信,信中反映,太湖威尼斯花园二期283号和203号两户房主,竟将屋后的一部分公共河道填上土后建造私家花园,“到目前为止已经侵占了这条名为张庄浜的河道几亩水域。”据了解,滨湖区水利局监察大队已对这一违规行为介入调查,目前正对相关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按照信中提供的信息,昨日上午找到283号和203号。两户人家并排紧挨着,大门都紧闭。站在附近一处亲水平台上察看,发现其他别墅后院都是统一大小,只有283号和203号两户的后院明显要多出一截,且河岸都明显被人为改建为绿地,而不是统一的亲水平台。一名锻炼途经此地的业主说,多出来的面积就是这两户人家填河而成,“年前开建的时候,挖泥机、推土机、搅拌机马达轰鸣,吵得小区不得安宁,向物业投诉也没有用,现在人家都已经差不多完工了。”
  “这两户房主确实存在擅填河建私家花园的行为。”太湖威尼斯花园物业公司一名经理无奈地说,知道这两户人家违规填河后,物业也曾多次上门沟通,“但他们无动于衷,我们也没办法进一步处理,只能向水利部门通报。滨湖区水利局派人来看了两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什么进展。”对于两位房主到底侵占了多少面积的水域,该经理表示并不清楚,只说“很大。”
  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83号和203号相邻的张庄浜河是蠡湖的一条支流,属于公共河道,因此私自填河造私家花园的行为确属违规,“但处理起来却比较难办”。棘手之处在于,经过多次核查后,滨湖区水利局监察大队发现,太湖威尼斯花园二期的小区南面还有不少房主早在2008年就已经填河违建,“283号和203号已经算是‘动手’比较晚的了。”对这些违建,按照规定当然得“拆除违章、恢复原貌”,但由于规模太大时间久远,“到底怎么处理,我们还在斟酌。”他表示,已把情况上报市水利局,争取尽快拿出一个处理方案来
谁要是再说中国警察没本事抓到偷车贼,我就一巴掌乎死他……明明是你丫滴自行车国籍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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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侍郎

罗马经典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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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4:28: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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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4:49:25 |显示全部楼层
滨湖区水利局监察大队发现,太湖威尼斯花园二期的小区南面还有不少房主早在2008年就已经填河违建. 看的出来,那个监察大队就是个吃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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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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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4:56:55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注意红字标注内容,这个大家都懂的[s:76]
谁要是再说中国警察没本事抓到偷车贼,我就一巴掌乎死他……明明是你丫滴自行车国籍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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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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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5:06:09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威尼斯花园还有填埋别墅区中心湖泊的新闻,不知道最后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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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品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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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5:23:27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马尔巴勒于2012-02-09 14:49发表的  :
滨湖区水利局监察大队发现,太湖威尼斯花园二期的小区南面还有不少房主早在2008年就已经填河违建. 看的出来,那个监察大队就是个吃屎的单位.
都在office里监察吧
在这里混要牢记:不以丑陋为耻!要以变态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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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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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5:27:21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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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需要“斟酌”?
猥琐神教~千秋万载~一统江湖 神教首席兽医 凡我神教教众,可提供免费宠物医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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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之星 公益天使 烧包勋章大富大贵 报料强人 宠友之星 东林食神 自游自在 铁齿铜牙 原创先锋 东林大使

发表于 2012-2-9 15:46:45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阿黑于2012-02-09 15:27发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既然事实明确,责任清楚,该怎么处理一目了然啊!
庭院草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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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xiaoshabei于2012-02-09 14:17发表的 因发了个外地新闻,被移走了,现在发个无锡的:“因嫌后院小,填河建花园,有钱人就是不一样啊” :

但由于规模太大时间久远

规模更大时间更久远的村落河浜都拆的了、填的掉,这P大点地方有什么难的
斟酌结果估计就是罚点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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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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