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东林书院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111|回复: 3

[出租车区] 咸宁出租车的哥七君子事件(关乎五百个家庭的生存)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听众

0

积分

秀才

UID
506798
帖子
59
注册时间
2010-2-4
发表于 2011-6-5 14:28:38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743px]
核心提示:湖北咸宁市民周某参与过2006年的咸宁出租车罢晕,后转行保险业,但仍与出租车司机关系良好。从去年12月16日开始,湖北咸宁出租车再次罢晕26天。因为周某爱好写作和上网,他将事情在网帖上披露。2010年12月19日,周某被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分局民j带走,至今未归。


    2011-5-29 10:58[/li] 回复[/li]
[/table]
[/table]
[table=743px]3楼
部分的哥在咸宁市政府大楼前下跪陈情。 网络图片
    2011-5-29 10:59[/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4楼
    2011-5-29 11:00[/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5楼
周某家属接到的拘留通知书显示周某于2010年5月20日被拘留,事实上周某2010年12月19日才被j方带走。新闻追踪本报昨日报道湖北咸宁市欲收回出租车经营权引发出租车罢晕一事后,有咸宁市民联系南都记者称其丈夫因上网发帖披露出租车罢晕而被刑事拘留,至今仍未释放。
    2011-5-29 11:07[/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6楼
被拘网友4年前也是的哥咸宁市民周某某告诉南都记者,其丈夫周某2007年前曾是咸宁出租车司机,参与过2006年的咸宁出租车罢晕,后转行保险业,但仍与出租车司机关系良好。因为其爱好写作和上网,经常给当地报社投稿,所以此次罢晕后有司机请其代为写帖子介绍罢晕情况并发到网上。周某妻子称,2010年12月19日,周某外出购物回家途中被咸宁市咸安区公ang分居(民j)带走,稍晚又有民j携搜查证到其家中搬走了电脑,至今未归还,
    2011-5-29 11:12[/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7楼
2010年12月22日,家属收到了j方送达的拘留通知书。根据这份“咸安公(刑)拘通字(2010)593号”拘留通知书,周某因“涉嫌(剧众)(桡——)乱)社会(秩续)”而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但周某被j方带走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9日,这份拘留通知书上的拘留时间却是“2010年5月20日”。南都记者致电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的办案民j胡j官,胡j官表示,周某的确被j方拘留,他就是办案民j。对于周某为何被刑拘,是否如其妻所述为上网发帖,胡j官仅表示,原因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他案情不方便透露”。对于拘留通知书上的日期为何提前了半年,胡j官表示他虽然签字,但通知书并非他所填写,所以不清楚原因。南都记者又联系了咸安公ang(分居)宣传(*科),接线j官同样表示电话中不便透露案情。
    2011-5-29 11:13[/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8楼
发微博次日即被刑拘周某妻子告诉南都记者,在出租车罢晕后,的确有出租车司机找过周某,周某因此被j方指为幕后唆使者,“但我们的车2007年已经卖了,又没有利益关系,怎么会去唆使罢晕?况且找我丈夫的时候是18日,罢晕已经开始了。”周妻称,警方在周某电脑上的确找到有周某给此次出租车罢晕写的文章,周妻称帖子可能发到了天涯论坛,但“发没发出都不知道”。根据周妻提供的周某天涯账号,南都记者看到周某的天涯微博在2010年12月18日21时17分到21时55分曾有更新过17条关于此次罢晕的微博,图片主要为罢晕现场及出租车经营权相关合同,其最后一条微博写道:“湖北咸宁2010年12月16日开始大规模出租车罢晕事件,其原因是市政府再一次要收回经营10多年出租车经营权。上一次是2006年2月,其目的如出一辙。这一次是动用公安先抓人,动用咸安所有j力尾随跟踪、监控,动用所有市直机关、所有乡镇村领导,下死命令完成任务。”发出微博次日,周某即被j方刑拘,至今未释放。另有知情人透露,昨日下午,咸宁市政府自出租车罢晕以来首次与出租车司机谈判,商讨如何解决出租车经营权问题。
    2011-5-29 11:14[/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9楼
    2011-5-29 11:19[/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0楼
然后来公布一些最近发生的事情
    2011-5-29 11:20[/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1楼
这个事情现在浦志强律师与斯伟江正在帮出租车司机们打官司,因为某些司机被拘,为他们争取自由
    2011-5-29 11:24[/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2楼
十分感谢这两个律师
    2011-5-29 11:25[/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3楼
属要求有***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公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011-5-29 11:29[/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4楼
      2,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盖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2011-5-29 11:29[/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5楼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2011-5-29 11:29[/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6楼
这两个是律师简介,有点多,那个浦志强律师的还在审核
    2011-5-29 11:30[/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7楼
[url]http://t.qq.com/puzhiqianglawyer[/url]
这个是浦志强律师的微博里面有这次案件的跟踪直播
    2011-5-29 11:31[/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8楼
再来发几个这个案件中的代表性的人物
    2011-5-29 11:32[/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19楼
刘元香
    2011-5-29 11:34[/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0楼
    2011-5-29 11:39[/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1楼
[blockquote]
引用 正气大侠lz (20楼)[图片] [图片]
[/blockquote]这看得我又伤心,又气愤又好笑,伤心的是这女人的遭遇,气愤的是zf的办事行为,好笑的是那个因为钥匙串上的小刀而被判的携带非法物品的罪名
    2011-5-29 11:40[/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2楼
浦志强:昨天庭上我问刘元香:“读了几年书?”“初中。”“还有啥一技之长?”“我没懂。”“几口人?”她满眼泪:“老公前年肝癌没了,留俩小孩和六十岁公婆。”我心抽紧:“抱歉无意问到伤心事,咋养他们?”“就开这台车。”“政府收车,你拥护吗?”“拥护。”庭后得知,老公临死留了话:“不能卖这车。”昨天 12:14 来自手机(t.3g.qq.com) 查看转播和评论(34) 转播评论更多
    2011-5-29 11:43[/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
23楼
[blockquote]
引用 正气大侠lz (22楼)浦志强:昨天庭上我问刘元香:“读了几年书?”“初中。”“还有啥一技之长?”“我没懂。”“几口人?”她满眼泪:“老公前年肝癌没了,留俩小孩和六十岁公婆。”我心抽紧:“抱歉无意问到伤心事,咋养他们?”“就开这台车。”“政府收车,你拥护吗?”“拥护。”庭后得知,老公临死留了话...
[/blockquote]看到这个女人真是让人十分的同情
    2011-5-29 11:44[/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4楼
七英雄,我也没有收集太多的信息,网上应该有,这里只有一笔带过的介绍
    2011-5-29 11:45[/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5楼
    2011-5-29 11:51[/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6楼
钱四逢
    2011-5-29 11:53[/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7楼
浦志强: 钱四逢两次笔录十五小时不吃不喝不能睡,@斯伟江 撕破小脸儿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休庭给半小时,让政法委书记法院正副院长合议庭全体加公诉人现场研究对策,随后衔命登台敲响棰子:“没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辩护人申请驳回!公诉人继续举证!”我质问她:“你叫什么名字?你马上就要出名了!” 5月27日 23:22 来自微博通 查看转播和评论(19)转播评论更多对话
    2011-5-29 11:53[/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
28楼
[blockquote]
引用 正气大侠lz (27楼)浦志强: 钱四逢两次笔录十五小时不吃不喝不能睡,@斯伟江 撕破小脸儿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休庭给半小时,让政法委书记法院正副院长合议庭全体加公诉人现场研究对策,随后衔命登台敲响棰子:“没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辩护人申请驳回!公诉人继续举证!”我质问她:“你叫什么名字?你马...
[/blockquote]看到这个没有证据的话我真是感觉相当无语,就是在里面一刀捅了也肯定找不出证据的
    2011-5-29 11:55[/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29楼
周彬
    2011-5-29 11:55[/li] 回复[/li]

[/table]
[table=743px]30楼

0

主题

0

听众

0

积分

秀才

UID
506798
帖子
59
注册时间
2010-2-4
发表于 2011-6-5 14:30:29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百度一下同名的帖子,这是咸宁出租车事件的进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听众

0

积分

秀才

UID
506798
帖子
59
注册时间
2010-2-4
发表于 2011-6-5 14:36:57 |显示全部楼层
咸宁的这个事件至今,值得我们无锡的的哥的姐借鉴,在网络运用、律师选择、媒体介入、同行大联盟都是不错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听众

1460

积分

九品主簿

UID
462560
帖子
966
注册时间
2009-7-3
发表于 2011-6-12 20:59:55 |显示全部楼层
[s:7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太湖明珠网 ( 苏ICP备05062772   

GMT+8, 2012-5-25 12:47 , Processed in 0.161109 second(s), 8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