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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书写申诉状  期盼当代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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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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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5:01:48 |显示全部楼层
血泪书写申诉状  期盼当代包青天
尊敬的各级领导:
此份申诉材料已经当面递交了一份给江苏省信访局,可是官官相护,他们根本不受理,帮我们拒之门外!请青天们给我们做主,由于此份申诉材料多于1500字,所有详情都在附件里,顺便附上病人照片,跪请各位领导过目!!

申诉人是一个即将离开人世的被医疗事故折磨近五年的患者,在没有得到医院任何赔偿和补偿残酷现实中,怀着万分悲愤的心情,呈上一份沉重的材料,以反映自己的悲惨遭遇和无尽的痛苦和无以伦比的悲哀!知道各级领导工作日理万机,十分繁忙,不是遇上天大的冤情,申诉人怎么也不能请领导关注,耽误领导的时间。申诉人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医院和南京栖霞区迈皋桥医院误诊、错诊后,起诉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南京医学会进行医学事故技术鉴定,但该医学会滥用职权、为非作歹,疯狂地剥夺了申诉人的公民权和做人的权利,致使申诉人不仅面对正在走向死亡、走向黄泉的现实,更要面对一些掌握着现代医学技术的没有人性的所谓专家,他们利用掌握的知识,从维护和支持医院的狭隘利益出发,疯狂地践踏着一个将死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疯狂地践踏着白衣天使的尊严。
一、    案件事实经过
200787患方因右足部疣状赘生物增生到医方锡山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锡山医院)处就诊,锡山医院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对患方施行激光治疗。激光手术后三个月,原手术切口处再次复发一黑痣,后逐渐增大。患方数次到锡山医院处看病,但经治医师只开了药膏外用,没有采取其他诊疗措施。2009313患方在锡山医院处行右足背肿块切除术,术后病理:考虑恶性黑色素瘤。2009324经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会诊,确诊为黑色素瘤。200942在医方南京迈皋桥医院(以下简称迈皋桥医院)行右足背黑色素瘤扩大切除术+植皮术,但术后没有采取有效的化疗措施。2009818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1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腹股沟淋巴结转移。822在该院行右腹股沟淋巴结清扫术+右胫前结节切除术,术后进行了药物化疗,患方于2009102出院。之后又在81医院两次住院进行了系统的抗癌治疗,但效果不佳。后因癌症转移,患方又到北京肿瘤医院进行抗肿瘤治疗,但预后极差,目前癌症已经扩散至全身。
二、医院在治疗中的过错
(一)锡山医院的过错
1、锡山医院在对患方施行激光治疗时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当医院对患者进行侵袭性手术或特殊治疗时,患者应享有在接受治疗前从医生那里得到有关治疗的疗效、危险性等情况说明的权利,并据此作出是否接受该项治疗的决定。在本案中,锡山医院在对患方进行激光治疗时,没有向患者告知激光治疗的预后疗效以及可能产生的并发症等严重后果,违反了作为医疗单位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患方丧失了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
2、锡山医院在行激光治疗时违反了激光治疗常规,没有使用合适剂量的激光,导致病灶处的赘生物复发。
3、当患方在病情复发后再次到锡山医院就诊时,经治医师疏忽大意,没有对病情发展足够重视,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最终导致赘生物恶变为恶性黑色素瘤。
具备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当激光治疗后的赘生物再次复发后,有可能会发生恶变。这时候医师应当考虑到此种可能性,应当对复发的病灶明确诊断,进而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本案中,锡山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主观上具有过错。
()迈皋桥医院违反肿瘤治疗常规,在手术后没有及时采用化疗措施,致使患方病情加重。
迈皋桥医院在对患方的病灶行扩大切除术后,没有进一步采取抗癌药物治疗,致使患方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导致恶性黑色素瘤淋巴结转移,加重了损害后果。
三、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医院的虚伪做法
最为可恨的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医院为了拉长案件的诉讼期限,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将这一庭审推到申诉人死亡后,这样就一了百了了。为了实现虚伪的目的,其以申诉人韩泽中与曾用名韩定中不一样做文章,于2010108日向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颍上县公安局撤销2010727日为申诉人韩泽中作出的身份证号码重错更正证明。由于事实客观清楚,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0123日做出驳回原告江苏省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而锡山人民医院继续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32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在此过程中,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始终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人神共愤、有目共睹的!
四、南京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存在重大错误,不能自圆其说!
(一)患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表述不全。申诉人提供了门诊病历原件等诸多证据,而该鉴定书仅列举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医院不利的证据没有进行列举。由于没有列举必要的前提条件,所以对错误结论的产生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诊治概要没有概括诊治的经过。对激光手术后三个月,原手术切口处再次复发一黑痣,后逐渐增大。患方数次到锡山医院处看病,但经治医师只开了药膏外用,没有采取其他诊疗措施。直至发生癌变,该院医生才查出病因。
在患者入院进行首次治疗时,该院就存在以下错误:
1、对产生赘生物的成因没有进行分析的情况下,就盲目诊断为疣性增生。如果这时产生癌变的,该医生的行为符合1989222江苏省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项,属于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若在此之际并没有癌变,其就与激光治疗等手段产生必然的联系。其原因在于:位置是病变的位置,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其他地方当时并没有症兆;为什么在此处病变,自然于治疗无果和激光的副作用紧密相连。
2、医生在复查中没有尽到义务,仅认为病没有好,敷衍了事,操持判断,造成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近两年。这种损害是巨大的,这种判断错误,使病者丧失了生命的机会和给其七十岁的父亲和那哑巴的母亲、体弱的妻子和那仅五岁即将失去最亲的人,甚至都无法记忆父亲模样的儿子,是永远挥之不去的悲哀和万分的伤痛。而这一切的后果都让一个不到三十岁的短命人和他的父母、姐妹、妻儿承担,岂不令人心寒!
医生的过错也罢、过失也罢,两年的时间没有查出问题,没有建议患者去查问题,就没有一丝一点的责任吗?这个社会难道就是这样的不公吗?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中仅表述为:“经专家鉴定组成员合议形成鉴定结论》”违法。卫生部2002731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200275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7”结尾:(1)在文书的最后签署司法鉴定人(检验报告人、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咨询意见说明人、补充意见说明人、复核鉴定人、重新鉴定人)的技术职务,并签名。
更为重要的是:鉴定结论在法律上视为专家证言,属于言辞证据,必要时需鉴定人员出庭陈述事实,对于一个仅有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专用章的鉴定书,其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属于无效的鉴定书。如果需要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由谁参见或应通知谁参加必将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造成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本鉴定书是伪造的、失真的 、更是无效的鉴定书。其体现的是保护部门利益,藐视群众疾苦,践踏农民工的身心,蹂躏人的尊严的卑劣行径,是令人发指的!
一个基本格式都没有的鉴定结论注定是错误的、无效的。在这里是否存在人情、关系、金钱等的诱惑,申诉人不得而知。但是从专家们不愿再尾部签署自己的姓名,可以看出本案的结论并非专家的真正的主观判断,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自然有外界的干扰和强权的压力所致,其结论根本上是违心的、不客观、不公正的。
江苏省医学会的文件证明了上述判断是正确的。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指出:为规范我省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受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我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第十八条规定:“当在收到全部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按照省医学会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根据专家鉴定组合议确定的鉴定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四)分析意见没有理由证实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看看南京医学会的鉴定分析意见:20078月对患者右足背疣状赘生物行激光手术是可行性的,20093月确诊为恶性黑色素瘤,与激光治疗无必然联系。这里患者右足背疣状赘生物是否那时就是恶性黑色素瘤,如果是为什么近两年才确诊呢?这两年间一直为之治疗的锡山医院就没有误诊的责任吗?如果当时仅仅就是右足背疣状赘生物,为什么就在此处癌变呢?上述问题,锡山医院也无合理的解释。恶性黑色素瘤病因及发病机理不清,是专家的观点,但既然你不知道其发病机理,为什么就知道与激光治疗无关呢?你的判断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并且是直接矛盾,是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不可能同时存在的。同时按照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必然的联系并不与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等同,不能将必然的联系与轻微责任等同起来,结果得出:无责任的结论其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更为严重的是:南京医学会仅对患者提出的理由进行反驳,根本就没有从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出发审查判断。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事项为:两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像南京医学会所分析的意见那样完全按患者提出的理由,逐条反驳,为医院解脱罪责,为医院辩护,为医院遮风挡雨,是医院的避难所!站在这样的高度上,能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吗?不仅不现实,而且不可能!
(五)该鉴定书形式上也存在错误。不仅没有按江苏省医学会的通知精神去做,而且在20110117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赫然写着医鉴【2010163号。此处存在两问题:一真实性的问题,2011年刚刚开始就处理了163号医疗事故鉴定,不仅不客观,更不真实,否则南京的医院可能天天出人命,天天出事故;二年度是2010年的,这里反映的是什么,完全是弄虚作假的、是伪造的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对这样的鉴定百感交集、恨之入骨而又无能为力,痛苦万分。眼下时光飞逝,转眼间申诉人就会命丧黄泉,一命呜呼。然而,由于医院的过错和冷漠使我丧失了求生的愿望,人生处于无限的悲哀和对社会的憎恶中。
时间仍在继续让这些滥用法律武器的不良用心的人操纵着。时光飞逝,申诉人弥留在人世间的时候,没有感到人间的一丝温暖,受到一丝的慰藉!感到的却是人间的冷酷无情、社会和政府的无能为力,以及奸诈小人的无耻之笑。是的,他们利用手中占用的资源和广泛的人际关系,用金钱等手段铺平案件上的阴影和隐去那不可见人的勾当。其目的就是要找到自己没有错误的虚伪表象!
这里我用我仅有的最后的声音,发出我最后的呐喊,请有同情心、责任心和关爱农民工的各
级领导和社会上有爱心的人能伸出您的援助之手,将卑鄙的鉴定埋葬,让法院尽快开庭,让申诉人能够得到最后的一丝温暖,感受人生最后的一丝阳光!
             此致

                           
                             申诉人;   韩泽中     叩上
                                    电话:15961826663
                                   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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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忙着粉饰太平呢,别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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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0:32:14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 被禁言了啊  没看到写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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