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九龙仓时代上城在建的B区,大部分是8-9层的小高,却在其北面突兀地竖起一栋28层,丝毫不考虑北面已入住的朗诗业主的利益,九龙仓A区内,有好多幢高楼的,对朗诗8、9号楼肯定要有影响的,并且由于楼距过密,九龙仓自己楼盘的中低层也不能保证阳光。九龙仓楼房越建越高,朗诗房间越来越暗,为了家中的老人和孩子,为了享有的温暖和阳光权不受侵犯,每个朗诗业主都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我阳光”成了朗诗业主们齐心协力的时尚又很无奈的一个口号。
“阳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对阳光权作了规定,不过用的不是阳光权这个概念,而是用的采光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里的采光权和日照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阳光权。其中采光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日照,是指太阳照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物权法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筑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也不亦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的日照不低于一小时执行。此外,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对建筑物的间距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九龙仓作为后建的楼盘,在朗诗一墙之隔的东南面造如此高的大楼,严重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从九龙仓B区地基看,和北面朗诗的楼距甚至比朗诗内部间距还小,而九龙仓B区靠运河一侧计划建造40余层的超高层,造成后将彻底遮蔽朗诗的阳光。这种不顾他人损人利己的作法,实在让人汗颜——从无锡市规划局的图中,就可明显看出,市规划局的规划明显对九龙仓北面已造的朗诗的采光权考虑不周。
朗诗业主、律师团保留合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进一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