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贷款延迟发放导致延迟交房,购房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用?中介公司在配合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尽到怎样的义务?近日,新吴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买房人因征信审核不过关导致贷款延迟发放,并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 2019年9月,崔某购买了新吴区的一处二手房,房屋总价140万元。按照与售房人、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崔某应于9月底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60万元,余款80万元由中介公司协助其办理商业贷款予以支付,并约定崔某需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5万元。 合同签订后,贷款申请过程并不顺利。中介公司很快为崔某联系了第一家贷款银行,但是当年11月时,银行答复拒绝签约发放贷款。之后中介公司联系了第二家贷款银行,并且为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还向售房人垫付了部分房款。因崔某出现过车贷逾期的情况,经申请征信异议审查无果,第二家银行也拒绝了贷款申请。直到2020年12月,经过一系列补正措施后,第三家银行终于向崔某发放了贷款。 因贷款过程迟滞,售房者也顺延了一年多才向崔某交付房屋。此时,崔某认为因为贷款延期发放导致自己延迟一年才收到房屋,中介公司对此负有责任,自己为也为此产生了租房损失,所以拒付中介费。无奈,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支付中介费2.5万元。 买房人为买房而申请借款,银行审查借款人的各项资信条件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在这个法律关系框架内,双方主体是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与提供房屋交易媒介服务的中介公司无关。如果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资信条件不符而不同意签约发放贷款,相应的后果以及后续风险应由买房人自行承担,“如果认为中介公司与此有关,应当以买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来考量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具体到案件中,崔某确实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损失了房屋租金,但从崔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来看,中介公司主要承担联系贷款银行,向崔某收取所需材料再向银行提交、将银行的反馈信息通知崔某等协助义务。但导致贷款逾期发放的原因在于崔某自身,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中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相应后果应当由崔某自己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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