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 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锡政告〔2019〕1号
为使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增加节日气氛,确保公共安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2019年春节期间我市市区继续实施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019年2月4日(除夕)17时至2月19日(正月十五)24时。
二、环湖路、山水西路、缘溪道、南湖中路、蠡湖大道、具区路、312国道、运河西路、高浪路、机场路、江海路、钱威路、钱荣路构成的环线以内区域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我市大气污染达到严重污染橙色(含)以上预警的,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 (四)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50米内; (五)商业繁华街道、集贸市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其它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礼花弹、A级、B级以及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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