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推出的“可交换债”有点猫腻
[align=center][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3]证监会新推出的“可交换债”有点猫腻[/size][/font][/align][/align] [size=3] [/size][size=3] [/size]
[font=宋体][size=3]证监会为大股东转让股票,新推出了一种可交换公司债券。这种“可交换债”就跟“可转债”与“分离债”一样,都能在一定期限内,变为投资人手中的流通股。证监会在试图以“可交换债”控制“大小非”压力而公开征求意见时,列举了“可交换债”的种种优点,却只字未提其中可能存在的实质问题,百姓就无法全面了解为什么必须推出这个可交换的公司债券。由于“可交换债”的本质,是大股东通过低利率的债券形式,以场外交易手段,向市场卖出股票期货,不需要任何融资理由,故可能存在以下猫腻。[/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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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3]一是继续变卖国企的意图没变。由于我国主要的优质国企基本上都成上市公司,于是始终存在减持“大小非”的短期获利冲动。证券管理层以增加国有股份的流通性为借口,不断压缩国家(或全民)持股比例,迫于“大小非”在股票二级市场直接派发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只好想方设法地寻找其它替代手段,“可交换债”就是替代的招术之一。这种低价低利率的“可交换债”,容易刺激市场战略投资者的兴趣,完全能够促进国有有股东对所持股票的大量抛售,说白了仍然还是私有化和市场化的间接方式,只不过表现得比较规范比较巧妙比较含蓄罢了,但其包含的收缩国有资本防线、减少公有经济权重、变卖国有企业股份的意图丝毫也没有改变。[/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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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3]二是股东套现抽逃会更加方便。大股东可能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向“可交换债”的投资者交割股票的一种承诺,在股市以外更加便捷地进行大宗股票的一次套现,特殊情况下的抽逃资金易如反掌。本来的话,大股东想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获利了结,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持股变动情况,甚至还受其它规定的限制,故大量派发是有一定困难的;由于他们根据手中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在符合发行“可交换债”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低于股票市价和低于贷款利率的“可交换债”一次性出让所持股票,则毫无疑问能在任何市况下,即在股市难以派发时,不必编造融资理由,更加便利地通过发行债券套取现金,这对大股东个人由股市抽逃资金大有好处。[/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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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3]三是坐庄操控的心理受到激励。国内股市普遍存在上市公司的坐庄现象,这对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声誉、创造再融资条件也有帮助。但大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所具有的实际控制力不容小视,在酝酿未来通过“可交换债”的套现计划时,由于远期转让股票的价格要受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支配,很可能会不惜一切地促使上市公司强化坐庄操控行为,以种种方式推高和维持未来某个时点的股票价格水平,在股票市场塑造形象,为发债套现创造有利条件,起到“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资本运作效果。这就说明,凡是未来有意通过“可交换债”获利了结的大股东,必然要千方百计地支持一定时期内的坐庄操控行为。[/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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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3]四是国有利益的让渡很有可能。股票市场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当二级市场的行情十分火爆时,“大小非”的解禁不成其为压力,而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大股东从股市融资的环境也十分有利;既然股票获利变得非常容易,则通过发行“可交换债”让利销售股票期货的意愿实际并不强烈。只有当股市行情低糜、融资环境恶化时,才会通过发行“可交换债”这一容易承受的方式转让股票,这时的“大小非”交换价格通常比较低廉,也才具有股票长期投资的潜在价值。这时候以债券转让“大小非”,实际是以较低较优惠的价格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必然是国有利益的一种让渡。[/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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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3]通过简单的分析,基本可以看出,证券管理层针对“大小非”解禁问题推出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中可能存在私有化和市场化的一些猫腻。[/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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